邮寄手机丢失未保价快递公司也要赔www.lhyuncheng.com
发布于:2011/5/20 来源:邮寄手机丢失未保价快递公司也要赔www.lhyuncheng.com 点击次数:大学生小杰邮寄的手机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600元。而快递公司则以“包裹并未保价”为由,只愿按所收资费的5倍赔偿。
争议焦点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进行赔偿?合同载明的“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条款是否有效?
焦点一:适用法律
《邮政法》还是《合同法》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
小杰与快递公司建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快递公司负有将物品安全地交付收件人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将物品丢失,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焦点二:条款效力
5倍资费赔偿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该条款不应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否则条款亦应无效。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掌握讼争货物运输的情况,对货物灭失的具体原因及自己对货物的灭失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有举证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对货物的灭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认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对货物灭失具有重大过失。
2009年8月10日,成都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快递公司支付小杰赔偿款1600元,退还邮寄费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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