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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出现首份新“国标”

发布于:2011/8/20  来源:http://www.66083797.com  点击次数:

     上海货运公司快递物品缺斤少两,甚至丢失,早已习以为常。据悉,钻戒是在快递中丢失的,且怀疑是快递员工私吞了。
     不管是不是,至少说明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为什么快递员工这么不负责任?这与快递业存在的“霸王条款”有关。快递“行规”规定,保价的物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未保价的物品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如此低的赔偿,怎么能唤起快递员工的责任心?
     针对投诉集中的野蛮分拣,规范要求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件不应超过10厘米。
 
  此外,规范对快递包装大小尺寸也做出了具体要求: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而在规定中,针对可能引发此次邮包爆炸的邮寄物品查验问题,上海到开封货运规范特别提出: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可以说,这份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快递业首份“国标”诞生。不过纵观这份规范,虽然可以说已经对目前快递行业的乱象做了很大约束,但并没有具体涉及实质性的奖惩措施。
8月16日讯,北京张女士称,她在一份快件中,放了价值14620元的一只钻戒,寄出半月,对方仍未收到。负责寄件的港中能达公司表示,当事人未保价,也没说明寄件内容,按规定最多只赔500元http://www.66083797.com/zhongnan/000337.htm
  
  尽管《国内快递服务合同》早就实施了,“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可是“相关法律规定”到底是哪部法律规定?没有说明,叫人怎么依法办事?何况,《邮政法》第46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哪个快递公司会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尽管无论是从常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讲,丢失了消费者的物品至少要等价赔偿,才符合《合同法》的要义,可是没人监管,哪个愿意赔?
 
  没人监管,就等于没人问责。于是,“野蛮分拣”仍然我行我素,上海到开封专线快递物品怎么不缺斤少两,甚至丢失呢?还有先签字后给货的“潜规则”,让“霸王条款”更霸道。快件送上门来了,收件人必须先签字后验货。而签字后发现物品被损坏了,收件人还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是在运输途中损坏的,否则,快递公司不予赔偿。显然,这种“潜规则”是在帮助快递公司逃避应负的责任。难怪快件经常被偷梁换柱或短斤少两,让消费者吃“哑巴亏”。
 
  快递行业造成了部分快件积压、滚存、延误、破损、丢失等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其根源就在于其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律不强、行业标准缺位。所有这些说穿了,表现在“霸王条款”及其边际效应在作祟。厘清了问题的根源,就不难看出取缔快递业“霸王条款”是谁的职责所在了。需要提醒的是,在取缔现有的这些霸王条款的同时,更要考虑如何防患于未然,以免新的变相“霸王条款”又横空出世,让消费者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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